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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私部门每满150人进用原住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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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九日电)台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提高公部门进用原住民比率为百分三十五以上,也增订私部门总人数每满一百五十人,应进用原住民一人。

原住民委员会表示,现行公部门进用原住民员额保障,主要以约雇人员、驻卫警察、工友等五类人员为限,职务型态和比率都有所不足。私部门部分,现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得标厂商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的规定,实务有争议,也无助原住民长期就业。

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非原住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每满一百人,应进用原住民一人;增订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每满一百五十人,应进用原住民一人,此规定在修正条文施行后一年实施。

修正草案也规定,原住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进用原住民人数的比率,从原条文的三分之一,改为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五,此规定自修正条文施行后五年施行。

配合上述修正内容,修正草案删除“政府采购法”得标厂商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八条也配合修正删除,将一并送立院审议。

修正草案还增订进用原住民超出规定比率的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得以原住民综合发展基金的就业基金核发奖励金。

此外,各级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团体及公民营事业机构应配合提供原住民人力资料库资料,并得将职缺函请各级主管机关推介。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此法实施以来有显着成绩,但原住民工作权保障,不能仅考虑提高就业机会问题,应透过教育训练等措施,增加原住民技术知能,提升职场竞争能力,排除就业障碍,避免就业歧视,并稳定就业。请原民会配合“大温暖”社会福利套案计划,尽速会同相关部会研拟配套措施,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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