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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不得宣誓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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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七日电)原应今年三月宣誓就职的台北县莺歌镇长苏有仁,九月在看守所补行宣誓,引发争议。行政院会明天讨论“宣誓条例”修正草案,将明定公职人员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之情事者,不得宣誓就职。

内政部表示,宣誓条例部分条文已不符政府组织现况,且无法顺应政治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拟具宣誓条例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除上述新规定外,也增列应宣誓的公职人员对象,包括县市政府副首长、幕僚长、一级单位主管;县市议会幕僚长、一级单位主管及县辖市副市长。

此外,修正草案明定民选公职人员应另行宣誓期限,以利公共事务推展。宣誓地点除就职任所外,也得由权责机关另行指定。

修正草案也增列宣誓人员宣读誓词后,誓词除须由宣誓人签名或盖章外,监誓人也应签名或盖章,始完成宣誓程序。公职人员未依规定另行宣誓或补行宣誓,可排除视同缺额或辞职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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