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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陆委会:解除金融业登陆限制伤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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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九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赴中国投资限制。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认为,此举若付诸实施,将使多年来政府建立的两岸金融管理机制全面崩解,对国内经济金融的稳定及国家利益的可能伤害,难以估计。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的两岸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正重点,一是将台湾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中国相关分支机构进行直接业务往来的许可机关,从“财政部”改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项是把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事业,改为报经金管会许可即可,排除现行两岸条例第三十五条赴中国投资许可的适用。

第三项是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事业准用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在国外(不含港澳)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事项规定;删除第四项“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必要时,财政部得报请行政院核定后,限制或禁止第一项所定业务往来”。

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晚间召开记者会认为,第二项规定排除两岸条例第三十五条适用,“将破坏行政体制运作”。目前尚未开放银行赴中国设置分支机构的症结原因,是两岸尚未签署金融监理备忘录(MOU),以致金融主管机关难以同意开放政策,因此投资审查机关尊重金融主管机关的权责,仍列在第三十五条禁止投资类项目,并非因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国内金融机构无法赴中投资。

他表示,新修正的法条不仅无助于解决政策开放遭遇的困难,反而破坏现行中国投资单一审查窗口的制度设计及政府内部分工,导致事权混淆及厂商不便,可能衍生的后遗症既深且广。

刘德勋并说,中国的会计制度及财报制度不完善,资讯透明度严重不足,企业经营风险难以掌控,一旦国内金融机构可以准用在外国设置金融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赴中设立分支机构,在两岸未能签署金融监理协议、确保有效监理的情况下,台湾金融监理单位对国内金融业所设中国分支机构将难以实质监督,可能衍生的金融风险将大幅升高。

他表示,尤其银行业务涉及国内广大民众的存款安全,如果中国分支机构经营不善,衍生的债权将冲击母行及存款人权益,对国内金融体系有极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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