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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简易自来水事业可申请代管或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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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自来水法修正案,原本由社区自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简易自来水事业,将纳入自来水法规定,可向自来水事业申请代管或接管,维护民众权益。

经济委员会上午审查自来水法修正第一百一十条、新增第一百一十条之一草案,规定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的简易自来水事业,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另行订定自治法规管理;简易自来水事业得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代表人,可向自来水事业申请代管或接管供水系统。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张庆忠(台北县)表示,台湾地区自来水分别有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北市自来水事业处供给,对于简易自来水及高山地区自来水系统代管分别颁有行政命令与作业办法,但为了保障人民权益,应于自来水法明文规定。

他认为,简易供水系统常因所有权人众多,一旦年代久远,买卖或继承造成产权复杂,若申请代管或接管要求大型老旧社区必须提出土地所有权或办理地上权登记,强人所难,且不符合便利人民使用自来水的政策。

自来水法修正草案规定,简易自来水事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在代管期间,应将供水系统、设备、厂房、水权状等列册无偿移交自来水事业使用管理。但简易自来水事业使用土地年限达十年以上,可免办理地上权或所有权移转登记,自来水事业可无偿使用并视为有地上权。

此外,修正案于公布实施后,新建每日供水量一百立方公尺以上简易自来水事业,在已经有埋设干管地区,应申请自来水事业代管或接管,纳入供水系统后,始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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