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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重利 妇人报警抓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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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培华/基隆报导〕12/8/2006 9:58:51 AM讨债行径常令人发指,基隆市1名妇人因经济压力向几个钱庄借钱,负担不起每个月30分以上的重利,趁钱庄索债时,连续向警方报案;警方受理侦办查扣被害人质押的本票、证件影本等证物,将钱庄业者送办,让钱庄收不到高利反而吃上官司。

这名在基隆市公家机关服务的郑姓妇人,因投资失利以现金卡周转而欠下大笔卡债,因无力偿债,在朋友介绍下,分别向台北市的3个地下钱庄借钱,借贷的金额虽不多,但钱庄计算利息方式,通常以10天为1期,每期每万元利息达1500元,折算月息达45分,郑妇对其中1处钱庄缴了4万多元利息后,无力再缴付,遂向警方报案。

基隆市警方受理后,日前见钱庄业者到郑妇上班地点收利息时当场逮捕,查扣郑妇质押的本票、证件影本等,郑妇见向警方报案“有效”,过没几天再度向警方报案,并和另一钱庄业者约在同一地点收取利息,不知情的钱庄业者也被警方查获,2个钱庄业者不但没收到利息钱,还被依重利罪嫌移送法办。

熟悉钱庄业者作业的资深警官指出,一般业者收取利息,多在月息6、7分间,利息额度超过这个标准,就属重利范围。此外,向钱庄借钱每次收取的都只是“利息”部分,除非还钱时除当期利息外另加还本金,或1次还清本金,否则利息会一直加上去,因此常有借10万,还了上百万却还没还清的状况发生。

小法典/重利罪

刑法第344条(重利罪 )

“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或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法界人士指出,重利罪的构成要件除了重利,还包括乘他人急迫、无经验等情形;因此,若没有急迫性却以明显不当之重利向钱庄借钱,可能就无法构成重利行为。

(记者杨培华 )

报你知/还是要还

向地下钱庄借钱,警方依重利罪嫌将业者送办,借贷者还要还钱吗?当然要!因为业者对借贷者的债权在法律上还是成立,可以透过民事诉讼追讨,所以借贷者还是要偿还本金和合理利息,就曾有钱庄业者到法院控告客户拒不还钱。

所谓合理利息,一般都是依银行当时公告的年息来计算,与钱庄业者动辄月息数十分相较,往往只有原来的数十分之一。

(记者杨培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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