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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购买投资型保单不得列报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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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二日电)现代社会投资方法越来越多元,不过,台湾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若为员工购买投资型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不得列报保险费用。

财政部指出,根据目前法令,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的团体寿险,也就是由营利事业负担的保险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他们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列报保险费用。

不过,近年来因保险结合投资的商品相当受大众青睐,不少营利事业询问为员工购买投资型保单,且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他们的家属为受益人,是否适用列报规定,财政部则表示,因投资型保单就现况而言,不是团体寿险,不能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函释,金管会目前已核准的投资型保险商品,险种可区分为投资型人寿保险及投资型年金保险两类,皆为个人保险,还没有核准投资型团体人寿保险,或投资型团体年金保险的案例,所以,投资型保单就现况来说,不是团体寿险,不能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第5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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