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101大楼当背景 不算侵权

人气: 29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曾慧雯/台北报导〕建商未经同意便以101大楼为背景设计房地产广告、在101大楼前拍摄广告,或是民众自行拍摄台北101大楼照片并作成明信片等,究竟有无侵害台北金融大楼公司的商标及著作权?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昨天表示,以上行为都是“合理使用”,并不算侵权。

在商标权部分,智慧局表示,我国在民国92年引进立体商标制度,“台北101大楼”是第一件获准注册的建筑物立体商标。在注册之初,因为考量报章杂志争相报导,101大楼已经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识别性而准予注册。

101造型玩具算侵权

智慧局指出,若以目前台北101大楼已使用的商品为例,台北101大楼造型的模型玩具因为已经注册在玩具类别,因此第3人未经101大楼同意而生产贩售相同或类似商品,若消费者认为这是台北金融大楼公司所生产或经该公司同意所制造,因而有混淆误认之虞,在这种情形下,自然有可能侵害101大楼的商标权。

当海报背景不算侵权

至于以101大楼为背景设计房地产广告的案例来说,如果房地产业者主观上有将101大楼的立体图作为自己商标的意思或目的,在客观上又真的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台北金融大楼公司在卖房子,则有可能侵害台北金融大楼商标权。

不过,若建商只是将101大楼作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产交易习惯,在宣传海报将建地附近的著名建筑物一并刊载,以告知消费者建地的相关位置及附近环境的机能,则应属商标法中“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并非作为商标,因此不算是侵权。

合理使用空间宽广

在著作权法部分,“建筑物”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之一,如果没有得到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否则不能利用。

智慧局表示,著作权法基于公益考量,定有许多合理使用的条文,而且向公众开放建筑著作的合理使用空间相当宽广,利用著名建筑物(包括台北101大楼 )作成纪念品,或拍摄照片、制成明信片、纸雕或海报,以及拍摄戏剧入镜或做为背景等,都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均未违反著作权法,所以也不会有侵权的问题。

101业者 大感讶异

〔记者陆敬民/台北报导〕有关经济部智财局针对“台北101”大楼外观系属“合理使用范围”的说法,台北金融大楼公司发言人刘家豪昨天表示,很讶异智财局会这么讲,该公司将进一步了解细节并与法务部门研究因应之道,这段期间仍旧会持续搜集相关广告。

刘家豪强调,“台北101”大楼外观是依法向政府登记立体商标权,理应受到中华民国政府的保护。台北金融大楼公司从未无限度扩张“授权”的解释范围,更不会向一般非商业使用的普罗大众收钱,所以民众拍照大可放心。

刘家豪说,立体商标权在国内尚属新观念,“台北101”又是国内首家登记立体商标权的商业大楼,这跟巴黎罗浮宫、艾菲尔铁塔、纽约自由女神等“公共财”的概念截然不同,这次争议也正好暴露坊间对立体商标权观念薄弱的现况。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