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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高雄地院滋扰案 邱毅判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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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二十四日电)发生于前年三月间的321高雄地院滋扰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立法委员邱毅被依首谋聚众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本案仍可上诉。

发生于九十三年的321高雄地院滋扰案,高雄地方法院二十四日判处立法委员邱毅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图为高雄地院行政庭长涂裕斗说明判决原由。//中央社

判决书说,2004年三月二十日总统大选开票当晚,立委邱毅不满选举结果,率众前往高雄地方法院前抗议,直到隔天凌晨情绪激动群众与警方发生冲突,群众有人推挤地方法院大门,还有人开车冲撞,造成多名员警受伤,被高雄地检署依首谋聚众妨害公务、违反集会游行法、伤害、毁损等罪嫌,提起公诉,并求刑两年六个月。

邱毅审判中承认有参与集会及妨害公务行为,但否认是“首谋”,经法官调查发现,邱毅对现场聚集群众的影响力,确已达到指挥领导的地位,经院方勘验现场搜证录影带显示,邱毅当时有站在宣传车上,并带头喊冲及整队的行为,且经证人即主管机关前高雄市警察局新兴分局长曾佐治等人证述属实,因此认定邱毅确有非法集会及犯首谋聚众妨害公务罪,两罪有牵连关系,从重论以首谋聚众妨害公务罪。

另邱毅因上述行为对员警所造成的伤害及毁损法院及地检署铁门行为,因与首谋聚众妨害公务罪有法律规定裁判上一罪关系,也仅从重论以首谋聚众妨害公务一罪,该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合议庭斟酌被告行为动机、犯罪情节、所生损害、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一年六月。

承审法官认为,邱毅身为立委,为公众人物,其行为对社会具相当的影响力,对此选举重大争议,本应循合法途径解决,理性化解群众情绪,避免可能的冲突,但他反而指挥领导群众,非法集会并指挥宣传车冲撞法院铁门的暴力手段,足以对社会产生不良示范,犯后犹企图正当化犯行,因此不予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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