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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 条约案签署后30日内立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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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二十日电)立法院外交及侨务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条约缔结法草案”,草案明定,条约或协定草案内容获致协议时,除时机紧迫或经行政院授权者外,主办机关应先报请行政院同意,始得签署。条约案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外交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条约缔结法草案重点还包括:

未具有条约或公约名称,且未定有批准条款的条约案,而有经法律授权签订、事前经立法院同意签订、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三种情形之一者,主办机关应于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备查,并送立法院查照。

主办机关于条约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就谈判的方针、原则及可能争议事项,与立法院相关委员会协商。

立法院审议条约案,除该约文明定禁止修正或保留外,得经院会决议提出修正意见或保留条款。此条约案以附修正意见或保留条款方式通过后,主办机关必要时得与签约对方重新谈判,并依规定程序办理。

立法院得将保留条款废止。保留条款的废止经主办机关通知签约对方后生效。条约案未获立法院审议通过者,主办机关应即通知签约对方。

定有批准条款的条约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咨请总统批准时,主办机关应即送外交部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颁发批准书,完成批准程序后,由总统公布。定有接受或加入条款的条约案,亦同。无批准条款的条约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应咨请总统公布。

外交部次长高英茂表示,由于宪法规定立法院议决条约案范围的界定,涉及行政、立法两院职权的行使和互动;条约缔结法草案的拟定,主要就是为使宪法规定的条约案范围明确,作为今后行政部门提请立法院议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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