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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声请保护令无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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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审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初审通过家暴被害人声请保护令,无须缴交声请费;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成员,民间团体与学者专家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设置短、中、长期庇护安置处所等条文,保障家暴受害人权利。

家暴法修正草案待审条文共六十三条,上午仅审完前十二条,会议主席、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沈智慧(台中市)即裁示散会,其余条文留待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除第三条于说明栏载明,同志可视为家属关系适用家暴法无异议通过,第二条第三款对骚扰定义维持原条文叙述:本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

第五条参酌亲民党籍立委徐耀昌(苗栗县)版本,增列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以内政部长为主任委员,民间团体代表、学者及专家之比例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第七条修订为各县市主管机关,应整合所属警政、户政、教育、卫生、社政、民政、劳工、新闻等机关、单位业务及人力,设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参酌中国国民党籍立委王昱婷(台南市)提案第八之一条,于第七条第四款增列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家暴被害人及其子女,设置短、中、长期庇护安置处所。

与会委员不满司法院采有偿主义,规定声请保护令的被害人须缴交新台币一千元裁判费,于第九条增列第三项,声请保护令者免征裁判费。

第十二条明定,有关法院受理保护令之声请后,应即行审理程序,但审理方式则参酌王昱婷版本,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并酌予文字修订为:隔别讯问,必要时得依声请或职权在法庭外为之,或采有声音影像之传送科技设备系统或其他适当隔离措施。

被害人得于审理时,声请其亲属、个案辅导之社工人员、心理师,陪同被害人在场,得声请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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