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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东夜会郭瑶琪 ETC最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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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力仁、曾鸿儒/台北报导〕台交通部长郭瑶琪、远通电收董事长徐旭东等人昨晚召开秘密会议,就ETC问题寻求最后共识;据指出,徐旭东同意就“有条件免费”部分再与股东讨论进一步放宽可能性,今日将有结论。

ETC是否终止契约进入倒数计时阶段,高公局与远通电收昨日下午开始研商因应方案,晚间,郭瑶琪与徐旭东正式碰面,远通所提三案中,以调整委办服务费为前提的全面免费案,及所谓三个月“无偿借用”再移转方案,一开始就遭郭瑶琪否决;郭瑶琪明确表明,委办服务费的部分,由于牵涉到甄审公平性,交通部不可能让步。

唯一还有讨论空间的是,远通电收提出e通机价格、优惠方△央A是否再放宽,以合乎“公益性质”。在此情况下,是否能提出免费的e通机价格方案,应该已经成为徐旭东表达善意的唯一选项。

据了解,远通所提“有条件免费”的方案,包括e通机使用两百次才免费、适用期限及押金、手续费等,政府都还无法接受远通所提方案,郭瑶琪向徐旭东表明,远通所提方案,虽符合使用者付费原则,但与政府及社会预期落差太大,远通如想继续经营ETC,唯有提出更符合公益、更符合消费者最大利益的方案。

会议中,徐旭东也明白此一关键,但因公司股东意见不一,徐旭东承诺今天会给交通部明确答案。

交通部官员指出,徐旭东在协商中多次表达,电子收费系统是他一路催生,就好像自己的Baby一样,他有一份使命感,不会轻言放弃。

会议结束后,徐旭东随即邀集远通四大股东,漏夜会商新方案。官员强调,现在“球绝对不在交通部,而在远通电收”,或许徐旭东念头一转,愿意释出更多善意,整个案子就大翻转。

远通想续营 车上机必须免费

〔记者王贝林、曾鸿儒/台北报导〕台行政院昨订出同意远通继续经营ETC的二大底线:第一、OBU(车上机 )必须完全免费,第二、远通必须从公益的角度,重新与交通部调整契约内容,除非远通今天下班前同意这二项要求,否则交通部将与远通立即进入终止契约的谈判。

对于台政府的底线,远通电收发言人林丽玲表示,远通的态度一直很开放,政府要修约,随时都可以谈;至于不调整委办服务费、e通机却得全面免费,远通已经说得很清楚,此方式绝非远通财务所能负担,只希望政府别走回头路,让台湾的国道走回人工收费的老路子,至于ETC谁来做,其实已经无所谓了。

据指出,台行政院已做好改回人工收费的准备,因为接管的风险性太高,原先外传打算由中华电信接手,但中华电信已经民营化,强悍的工会也可能带来阻力;即使由中华邮政公司另找经营伙伴接管,也有吃力不讨好的风险,万一营运有任何差池,民众反弹的声浪恐怕会更强大,因此接管的机会并不高。

据了解,台行政院长苏贞昌在上周六与政院高层会商ETC问题时,即指示应“快刀斩乱麻”,在“尽速对用路人有交代”、“设定最小停损点”的原则下,立即与远通终止契约,以免再拖下去,社会观感将愈来愈差,用路人权益也会继续受伤。

但幕僚记取航发会金援高铁的失败教训,力主务必先完成行政程序法的法定告知及协商程序,行政院才站得住脚,将来不管协议终止契约或走上诉讼途径,行政院才有较高的胜算;苏揆后来接受此项建议,才有“24日再宣布”的最后通牒与转圜,并非交通部犹豫不决。

台行政院副院长蔡英文昨日上午两度召集相关干部,会商ETC问题的后续处理,决定除非远通同意上述底线,否则就只有终止契约一途。

接管办法 仓促公告

〔记者曾鸿儒、王贝林/台北报导〕台政府19日向远通电收下最后通牒,廿日才公告五年前就应制订的接管办法草案,时间点上,外界质疑政府在准备接管后才开始“补破网”;草案中,官、民权利义务落差甚大。

台交通部路政司长李泰明昨日表示,草案公告7日后会进入实质作业程序,如果顺利,最快会在廿9日公告、4月1日起实施。

据指出,台行政院高层上月沙盘推演与远通摊牌时,应如何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终止契约,才发现交通部早该在民国九十年订定强制接管办法,却付之阙如,才赶紧要交通部研拟。李泰明解释,促参法于八十九年2月实施,根据规定,相关主管机关须在一年内制订接管办法,交通部讨论过二次,都因交通建设牵扯较广,各方意见无法整合,才拖到现在。

该办法规定厂商必须无条件配合接管人各项处置、不得处分资产、危险负担不得转移、需负责清理接管前债务等,如有争议该处理,也规定无法协议、调处时,由政府直接裁决;厂商唯一权益,就是劳工权益可以获得保障。对于时间点的巧合,以及官、民权利义务落差极大的条款,远通相当不满,有主管直言:“搞不懂政府在想什么?”

远通发言人林丽玲则说,远通本来就倾向让政府接管,现在还是愿意让事件平和落幕,该办法的影响法务部门还在评估。李泰明解释,此办法主要针对“强制接管”,既然是强制,当然不会考量太多厂商权益;就ETC而言,合约中有“协议接管”规定,不行的话,才会强制接管。

台行政院评估,ETC两项诉讼中,行政诉讼难以归责远通,刑事弊案中,远通该负的责任,还不到接管地步,目前远通的缺失,也不至于构成接管,因此,这项办法应无远通“出场”机会;但未来还有高铁这个金额更高的烫手山芋,一旦高铁问题难以善了,此办法就会派上用场。台湾高铁公司表示,台高尚未看到办法内容,目前无法评论。

终止契约 适法争议

记者王贝林/特稿

台行政院决定,若今天远通不接受OBU免费等二大底线,就要依行政程序法,直接与远通终止ETC的契约,这是行政院将ETC视为“公法契约”;惟当初ETC是根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所订的BOT契约,若依促参法的立法精神,应属“私法契约”的范畴,可能成为行政院直接终止契约的隐忧。

台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决ETC招标过程,违反公益、平等原则,远通因此丧失优先权;行政院依此判决,认定政府与远通的合约关系,应属于“公法契约”,对远通无法符合政院要求的条件,决定援引行政程序法,直接与远通终止契约。

但若依促参法的规定,台行政院要直接终止契约,恐怕会有困难。促参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于情况紧急,迟延即有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紧急危难之虞时,得令民间机构停止兴建或营运之一部或全部;但若要终止投资契约,必须符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也就是须先处以远通中止营运,“持续相当期间仍未改善者”,才能终止投资契约。

台行政院决定走“公法契约”路线,等于直接脱离ETC当初以BOT促参的母法规定,未来若直接与远通终止契约、远通不服提起诉讼时,届时就得看法院采认的是“公法契约”或“私法契约”,这也成为台行政院决定下一步的棘手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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