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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会:政府采购法履约争议 调解比例近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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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有关政府采购法中,因履约争议采何种途径处理成效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表示,以工程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统计数据为例,厂商与采购机关调解成立比例近7成,对于解决履约争议有成效,工程会将继续加强此一调解机制。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郑运鹏(台北市)日前在立法院党团科技及资讯政策小组召开的第3次会议中,有关“政府采购法第85条之1修正案”,认为国民党版倾向若厂商与政府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拟采强制仲裁,并不周全。

他提到,官方代表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修正案持反对立场,理由虽然很多,但最重要的应是“公务人员不希望走仲裁、希望拖官司,官司拖完就退休,人就不见了”。

工程会澄清指出,政府采购在履约阶段一向被认为是私经济行为,因此已有契约关系的履约争议自应循诉讼、仲裁或调解的任一方式。

工程会认为,根据机关过去办理仲裁案件经验,机关不愿采取仲裁途径,其主要理由是因事后多遭审计、主计及民意机关质疑仲裁判断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此外,工程会表示,政府采购履约争议采强制仲裁制度有违仲裁法第1条:“有关现在或将来之争议,当事人得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单数之数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中双方平等的协议原则,且先进国家也还没有这种立法例。

依据工程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统计数据为例,厂商与采购机关调解成立比例近7成,因此工程会将继续加强此一调解机制。工程会也已函请各机关参考工程会订颁相关采购契约范本内容,将协议仲裁的条款纳入契约,以增加履约争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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