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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法三读 加重金融犯罪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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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为预防金融犯罪并达到吓阻之效,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商业会计法修正案”,加重金融犯罪罚责,明定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或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人员有违法情事时,除维持现行条文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并修正科或并科罚金从15万元以下调高为最高60万元。

违法处5年下徒刑

鉴于近年来经济环境变动迅速,企业活动日益电子化、国际化,会计理论也日趋发展,为避免企业适用产生疑义,并加速与国际会计原则接轨,立法院因此修正商业会计法。三读条文明定,商业得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全部或部分会计资料,其有关内部控制、输入资料之授权与签章方式、会计资料之储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订定。

条文并明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的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或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人员,或以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有关人员,若有违法情事,也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6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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