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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 明文列管世纪之毒戴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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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修正草案”,将世纪之毒“戴奥辛”明文列入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强制政府必须公告、业者甚至须投保第三责任险。

台湾团结联盟籍立法委员赖幸媛(不分区)表示,现行条文认为毒性化学物质是指人为“有意”制造及衍生,但戴奥辛的排放通常是“无意”产生的,政府因而不须公告为毒物及列管。

她指出,修正条文确立“不论是有意或无意排放”,只要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毒性符合第一类到第四类,就必须公告及列管。

她说,戴奥辛可归类为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即“化学物质有致肿瘤、生育能力受损、畸胎、遗传因子突变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只要有排放戴奥辛可能的业者,政府甚至可要求投保第三责任险,一旦届时发生民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不致造成求偿无门的结果,“也能逼使业者更小心面对排放有毒物质”,整体修法更趋严谨。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处长王龙池表示,戴奥辛被认定为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不会有法律认知上的问题,应不致引争议。不过,即便三读通过正式施行后,政府不见得一定会公布,“主要还是要看它(毒物)的量”。

他说,现行作法是看毒物量的多寡、危险性来决定是否公告,及要求业者投保第三责任险;修正后仍会参酌现行作法,“不是每一个第三类毒物(有立即危害人体健康或生物生命)都会公告及要求投保”,还是视状况而定。

不过,王龙池指出,目前已有空气污染防治法及四项排放标准可规范戴奥辛,范围从焚化炉、炼钢厂到各式工厂;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是毒管法还是空污法,“还没有办法规范到水中的戴奥辛”,但是水中的量通常不多。

另外,毒管法修正草案还规定“业者必须建立联防系统”。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荣璋(不分区)表示,现行制度下,若业者从高雄工厂出了一辆满载毒性化学物质的车,不幸行驶到台北时翻车,“业者必须从高雄上来解决”,不仅耗时,也增加毒物影响民众的时间。

王荣璋说,修正草案要求业者必须建立联防系统,当高雄业者在台北出事,台北业者“有力出力、有人出人”,尽速解决事故。业者也必须对运作风险投保责任险。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修正草案经两次委员会审查,并经协商确认部分条文后,今天上午由会议主席、台联籍立委尹伶瑛(云林县)裁定,不须交付朝野协商,提交下次院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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