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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护照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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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2日讯】【大纪元讯】台行政院会昨天通过“护照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买卖护照、冒名使用护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据中央社报导,行政院会昨天上午通过外交部所提“护照条例修正草案”,苏揆裁示尽速送立法院审议。

苏揆表示,护照不仅是民众在国外旅行所使用的国籍身份证明文件,也是全球飞航保安体系的一环,美国911事件后,国际反恐意识高涨,各国莫不致力于强化旅行文件的安全查核工作。因此,如何打击护照犯罪,提升台湾护照的安全性与便利性,加速与国际标准接轨,已是当前政府施政的重要环节。

苏贞昌表示,这次修正重点为将晶片护照纳入法制规范,提升护照防伪功能,便利旅客通关;另一是防制护照不法,增订买卖护照、冒名使用护照等相关处罚规定,这是政府整体治安工作的一部分,请外交部拟具说帖,加强与立法院朝野各党派协调沟通,让本条例尽速完成立法程序。

根据行政院会通过的护照条例修正案增订,护照是指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旅行所使用的国籍身份证明文件;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出国时所持的通行状,也是外交护照,以资明确。

此外,配合发展晶片护照,修正案增订护照记载事项及得将其内容及持照人照片影像,存入护照内植晶片。

修正案规定,买卖护照或以护照作担保,足以发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以下罚金;意图供冒用身份申请护照使用,伪造、变造国民身份证者,罚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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