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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伤母子 判赔1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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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89年清明节当天,嘉义洪姓男子搭乘儿子驾驶的自小客车时,疏于注意、开启右前车门,致共乘机车的吴姓母子撞上车门受伤,吴母因此成残,吴姓母子诉请求偿,台南高分院判洪某共须赔偿143万余元给吴姓母子,不得上诉。

89年4月4日近午,洪姓男子搭乘其子驾驶的自小客车,行经嘉义县水上乡中庄村附近时,因清明节严重塞车、车子动弹不得。坐在前乘客座的洪某打开右前侧车门、欲下车查看车前后状况,但洪某疏于注意右后方来车、贸然开门,致从后方而来的吴姓母子2人共乘的机车闪避不及、迎面撞上洪某车子的右前侧车门。

吴某两腿均受伤,被搭载在后的吴母有腰椎骨折合并脊髓受伤等伤害,经送医治疗后,嘉义医院鉴定属劳保残障给付标准的第7级残障。

受伤的吴姓母子诉请法院向洪某求偿医疗费、看护费、工作损失与精神慰抚金等赔偿。

台南高分院审理时,洪某否认有疏于注意右后方是否有来车、贸然开启车门的疏失,且吴母为7级残障,只减少36%多的劳动能力,不能把所有肇事责任全归咎于他。

高分院合议庭法官调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2条第1项第15款明定︰“汽车停车向外开启车门时,应注意行人、车辆,并让其先行。”且案发时天候视线良好,洪某疏未注意后方来车、打开车门是肇事原因,足以确认洪某有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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