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公司与股东账户不清 利息所得恐课税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四日电)台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根据规定,公司账户应与公司负责人或股东账户,应区分使用,以避免公司被设算利息课税。

国税局指出,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公司组织的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于一定期间内照缴,或挪用公司款项,应按当年一月一日所适用的台湾银行基本放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课税。

查核准则还规定,公司的资金贷给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的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的部分,也需同样计息办理。

国税局表示,在实际查核案件过程中,税征人员往往发现公司组织的负责人或股东,常因个人资金需求,挪用公司款项,且一直没将资金返还,等到被国税局发现后,才主张是临时性,且免息向公司借款。

不过,国税局说明,依据查核准则的规定,都应计算利息收入。所以,希望各公司组织负责人及股东,应注意这类规定,以免公司被设算利息所得课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