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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上下班发生事故视为职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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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四日电)劳工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曾解释,可视为职业伤害,今天劳委会对于个案询问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或配偶,发生意外是否为职业灾害表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顺道路径的日常行为,像顺道买菜,过程发生意外,得视为职业灾害,可请领劳保给付。

根据劳工保险给付统计,去年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而请领职业伤害给付案件有一万一千多件。

劳委会在民国七十五年曾经做出解释令:劳工上下班必经途中的意外事故,应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发意外事故,这类事故不是出于劳工私人而违反法令,应属职业灾害,但仍应就个案事实情况认定。

由于有劳工询问,上下班途中顺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园而发生事故,或是上下班接送配偶上下班发生事故,能不能视为职业伤害,劳委会说,只要是在上下班应经途中顺道路径的日常行为,且没有交通违规情况,例如酒醉驾车、闯越平交道等,得视为职业伤害。

换句话说,如果劳工因私人因素突然绕道到其他地方,在过程中发生事故,就不算职业伤害。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时,雇主应依规定补偿,如果劳保给付,雇主可予以抵充。所以,劳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视为职业伤害处理,如果雇主为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劳保会给予给付,不足部分的差额则应由雇主负担。

不过,长久以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车祸,雇主是否要负担补偿责任,法院实务判决结果与行政解释有所出入,部分判决见解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雇主无须负责。

究竟雇主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劳委会说,要依个案认定。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则指出,经过各地方政府调解结果来看,多数都要求雇主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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