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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学校设施供校外人士收费使用 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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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现在不少学校都设有游泳池、停车场等设施。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若提供校内教职人员与学生收费使用,可免征营业税,但若提供校外人士使用,则不能适用免税。

国税局表示,过去学校的停车场被认定非学校办理教学、实习、研究及提供学生使用的必要设备。因此,学校提供停车场给教职员工、学生或校外人士使用,不被认定为“教育劳务”范畴,所收取的费用也依法应课征营业税。

不过,随着时代变迁,汽、机车已普遍成为学生的交通工具,且教育部也认定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所使用的停车场,与学校其他设施,如教室、办公室、各类室内外体育设施,包含游泳池、网球场、体育馆等,都属学校正常经营的重要必备设施。

也就是说,学校停车场费用收取,基于使用者付费精神,可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8条第 1项第 5款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然而,国税局也指出,虽然目前财政部已重新核释学校提供游泳池、网球场、体育馆及停车场等设施给学生、教职员工使用,并收取费用,可免征营业税;但若属招商承包经营,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根据现行规定,不能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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