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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总统府:总统国家机密特权 循释宪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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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二十二日电)台湾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今天表示,有关国务机要费案台北地院函询总统陈水扁的事项,均属国家最高机密,内容不得对外公开,以免损及国家形象、安全与利益,且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所付予的“国家机密特权”如有争议,当循释宪途径解决。

他说,至于哪个管道提出、适合提出的主体,有多重管道,现在正考量哪个管道是最适合的。

十九日台北地院合议庭认定总统核定的六件外交机密案为“非机密”,明天将开放阅卷,总统若有不同意见,应在今天中午前函复地方法院,总统府已函复台北地方法院,卓荣泰下午三时在总统府召开记者会说明函复内容。

他表示,首先,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大政方针,从事机密外交或是采取各种确保两岸关系安全稳定的政策作为,属宪法赋予总统的专属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二条均有明订。

其次,他表示,总统在司法程序中得主张拒绝提出特定资讯的权力称为“首长特权(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这是宪法学的常识,司法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就是基于宪法权力分立原理,承认行政特权理论在台湾宪法有宪法位阶的基础。

他解释,其中“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Privilege)是总统对于“军事、外交或敏感的国家安全机密”拒绝提供资讯的特权。维持这些资讯的机密性,是总统有效行使宪法职权所必须,受绝对的保障。且“国家机密特权”属于宪法位阶,其范围非以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为机密者为限。

第三,卓荣泰表示,台北地院函询内容,总统之前已向国务机要费案承办检察官陈瑞仁陈明均属国家绝对机密,陈瑞仁也向总统保证负保密义务,并将所有机密资料封存,不公开、不泄密,非经总统同意不得拆封。

第四、卓荣泰表示,为维护国家形象、安全与利益,就总统及相关人员,在接受检察官询问有关国务机要费案中相关机密外交与涉及国家安全事件所做的陈述,虽经检察官做成文书纪录,仍属国家绝对机密,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公开阅卷、公开内容,不无疑义,因此,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所付予之“国家机密特权”如有争议,当循释宪解决疑义。

记者问到明天若法院公开阅卷,总统是否亲自提释宪以及提出释宪的时间点?他表示,这要请教法院,提释宪的前提应该是,法院是否有宪政原理的体认,若法院有宪政原理的体认,是不会出现宪政争议,因此,总统府希望法院了解总统府函复内容后,不要出现宪政争议,这是最好的状况。

卓荣泰重申,第一,希望没有争议,二、若有争议希望得到合理解决,何种管道提释宪案是其次的问题,目前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已提释宪案,就是预先希望不要发生宪政争议的所做努力,法院若有宪政原理的体认,不会出现宪政争议。

卓荣泰强调,宪政原理不容被怀疑或做不同解释,可以提释宪机关与对象有很多管道,若发生宪政争议,希望赶快解决争议,释宪是一个途径、由哪个管道提出、适合提出的主体,有多重管道与考量,现在并没有考量哪个管道提出、或由谁提出是最适当。

总统府会不会提出要求法院停止阅卷?卓荣泰表示,若有提出释宪的可能性或提出的内容是否涉及暂时处分,这是另一阶段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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