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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储气槽仲裁案 中油胜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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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八日电)“永安天然气储气槽工程”撤销仲裁判断诉讼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命中油公司应给付三菱重工新台币两亿一千余万元、二百五十三万美元保固保证金与一亿七千余万元及一百二十五余万美元工程款的仲裁判断应予撤销,中油公司胜诉确定。

位在高雄县永安乡的中油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气厂三座地下储槽于一九九六年底陆续完工后,其中两座被发现微漏,经承包商日商三菱重工以氮气吹池维持在安全标准范围内,但中油公司要求开槽检修;第三座储槽也在一九九八年发现微漏,被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南区劳工检查所勒令停止使用。

中油公司随即停止给付工程款,拒绝返还保证金,并要求解约,并提出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三菱重工则向法院提出给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等民事诉讼,并向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声请仲裁。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于二○○○年间作出仲裁,认定中油公司须给付三菱重工一亿七千二百五十一万余元、一百二十五万美元,并给付两亿一千七百四十七万余元、两百五十三万元美元的保固保证金。中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判断诉讼。

全案一、二审时,法官依“不利条约草拟人原则”及“不具撤销仲裁判断要件”为由,判决三菱重工胜诉,维持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所作的仲裁判断。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时,法院认定两造在签订合约,约定发生争议时,必须双方同意后得提付仲裁,三菱重工径自提付仲裁,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这个仲裁判断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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