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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银案大烂账 六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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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中兴银行弊案起始于八十七年,当年7月台凤股价崩盘,台凤集团负责人黄宗宏在担保品不足,须清偿丙种垫款的背景下,同年底,用士林官邸重划区部分土地作担保,以大量人头户、财务不稳公司,向中兴银行办理抵押借款,最后被法院认定与王玉云等人掏空中兴银七十多亿。

每当黄宗宏有资金需求,就与时任中兴银董事长王玉云、总经理王宣仁连络,王宣仁再指示天母分行经理吴碧云、芦洲分行经理李东兴配合,甚至“立即贷”(当天申请,当天拨款 ),有时甚至未完成相关征信手续。

最夸张的一次,八十九年3月20日中兴银贷款给黄宗宏三亿五千万元,王宣仁为了“搬钱”给黄宗宏,竟要求汐止、永吉等四家分行,延后关闭金库,就为了提出钜款交到黄的手上。

二审高等法院于今年4月26日宣判,认为中兴银行违法放贷,俨然已成为黄宗宏、台凤集团所属的“资金调度金库”,认定未还贷款共七十多亿元。法院考量王玉云等人影响金融、社会重大,并转嫁全民负担犯罪结果,依背信罪将王玉云判处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另犯有背信、侵占罪的黄宗宏,共判处徒刑八年半,褫夺公权四年,罚金新台币三亿元。

另同案被告王宣仁遭判刑六年八个月,褫夺公权五年,吴碧云与台凤协理陈明义,皆徒刑四年,李东兴徒刑三年,而吴、陈与李三人皆褫夺公权两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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