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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订婚后解婚 女签本票不认账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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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十四日电)嘉义县王姓女子于九十三年与刘姓男子订婚,后因个性不合,合意解除婚约,男方要求签发三十五万本票赔偿损失,女方签下本票,后来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的诉讼,嘉义地方法院以女方签下切结书同意归还金钱,驳回诉讼。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王女与刘男于九十三年七月订婚,女方并住进男方住处,不过,双方发现个性不合,时常发生争吵,二个月后,双方合意解除婚约;女方陈述,男方家属要求女方欲搬离住处,须签发本票交付,拖了两个月,迫于无奈,签下三十五张、面额一万元的本票,才能搬离住处。

惟王女因订婚仅收男方十六万元小聘及一万二千六百元的红包,其余皆退还男方,且女方还支付喜饼、宴席、金饰共十三万六千四百六十三元,拍婚纱订金一万元、购买男方西装、鞋子四、五千元,并已兑现本票六万元,因此,双方已无债权关系,并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的诉讼。

男方陈述,订婚仪式中,聘金十六万六千元、饼钱十六万元、作衣服钱六万六千元、桌席钱五万六千元、祭祖钱二万六千元,及部分红包钱一万二千六百元交予女方父母,女方并于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自愿签立切结书及签发三十五张、面额一万元的本票,以归还男方因订婚所支出的费用。

经调查,王女因与刘男解除婚约,同意负担男方订婚时的一切花费,并于切结书上记明应归还三十五万元,虽然王女陈述,如不签发本票无法搬离男方住处,但并未具体说明遭男方或其家属以如何方法限制行动自由,且王女开庭时,表示无证据证明遭胁迫签发本票。

因此,王女诉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嘉义地方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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