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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篇修法 银行公会挺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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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靓慧/台北报导〕因应多位立委提案,将现行民法中的继承制度,由原本的“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银行公会日前邀集各银行会商后,决议支持法务部的修法版本,同时提出反脱产、不溯及已清偿案件等六大建议。

*提出反脱产等六建议

有鉴于国内不时发生年幼子女因父母突然过世,在不了解抛弃继承规定的情况下,导致未成年就继承了大笔债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家扶基金会积极游说推动民法继承编修法,获得多位朝野立委的呼应,共有五位立委提出了修法提案。

考量到立委的提案,有意将现行民法“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且不局限于“未成年子女”,银行公会日前因此紧急开会,研商因应对策。

据了解,原有部分银行抱持反对意见,担心将使银行债权不保,但经由与会沟通后,银行公会认为,银行的授信原则中,原本就仅锁定借款人进行还款来源及债权确保评估,并无考量子女继承人的还款能力,应不至于使债权无法确保。

经过讨论后,银行公会作出决议,支持法务部所提出的“改良之限定继承制度”修法版本,银行公会认为,基于民法保护“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权益的原则,同意对于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改为“法定限定继承”;不过,针对成年人部分,现行民法已提供其选择的机会,公会不同意修法全面予以保护。

银行公会也针对民法继承编的修法,提出了六大建议,包括适用对象范围应以“未成年人、禁治产人”为限,不宜全面适用,以避免对全体债权人权益冲击过大。

此外,针对未成年等法定限定继承者,将不适用“部分限定继承即视为全部限定继承”的规定;为避免法定限定继承人未如期呈报法院,建议增定继承人未遵期呈报法院的罚则。

第四、为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债权能尽速确定,避免在债权人行使权利时产生纷争,银行公会建议,维持现行民法规定限定继承三个月的呈报期限。

第五,建议增订“反脱产”条款,增订“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移转给继承人之财产,应计入遗产范围,债权人得执行求偿”,以避免债务人藉由事先脱产规避债务。

最后,即使未来民法修正案通过,但银行业希望,针对银行已发生的既有权益,例如已清偿、已分期摊还中的案件,希望不要受影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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