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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溱参选资格案 中选会12/12专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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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十一日电)国民党提名的南投县立委参选人林明溱遭民进党立委参选人汤火圣向中央选举委员会陈情,指林明溱参选立委资格有疑义。中选会秘书长邓天祐今天指出,此项陈情案因涉及较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列入明日召开的委员会议讨论,中选会将按职权依法处理。

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上午召开记者会,呼吁中选会不应受理汤火圣提出的陈情案;林明溱虽然在2002年涉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褫夺公权二年及缓刑二年,但2004年缓刑期满,且参选2005年南投县长时,候选资格经台湾省选委会审查通过,并无疑义,难道中选会有意封杀林明溱的参选资格?

邓天祐受访时指出,此案是汤火圣日前向中选会提出检举,认为林明溱参选立委资格违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就是“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罪,经判刑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经中选会主委张政雄与幕僚研究后,决定用专案方式列入十二日召开的委员会讨论。

他表示,此案涉及较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关键是是否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贿罪且经判刑确定就不可登记为候选人?林明溱的获判缓刑与缓刑期满未被撤销情况该如何适用与解释?相关问题将待委员会按照职权依法决定。

另一名中选会幕僚则提出补充意见说,民国七十年中选会曾向法务部寻求类似的法律解释,法务部主要函复内容是曾犯贪污罪,但获判缓刑,缓刑期满后未被撤销,贪污罪就不存在;民国八十年法务部又针对个案解释指出,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四条罪,但获判缓刑,缓刑期满后未被撤销者,候选人具备参选资格。

幕僚表示,林明溱就是因为有上述法务部解释,才被省选委会认定有参选2005年南投县长资格。

中选会十二日召开的委员会议主要是在审定所有立委候选人的参选资格。经地方选委会与中选会幕僚的初步审查,仅有个位数的候选人参选资格有疑义,须待委员会议认定。在政党登记不分区立委部分,因大道慈悲济世党未依选罢法规定提出至少十名的区域立委候选人,将在审查时否决参选不分区的资格。

另外,中选会委员赵叔键与刘光华日前向中央社指出,将在委员会议临时提出“立委选举与公投脱钩”提案,以彻底解决领投票方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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