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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调降石油输入业安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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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石油管理法部分条文,石油输入业最低安全储存总量由五万公秉降低为一万公秉。另外,国内石油市场因突发事故,导致油品供需失调或有失调之虞时,中央主管机关可限制石油输出业者输出石油。

立法院院会上午讨论行政院、立委罗世雄、陈明真及丁守中等所提石油管理法修正草案,决议石油管理法增订第三十八条之一条文、删除第三十七条条文,并将第一、二、十五、二十四、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七、五十三及五十七条条文修正通过。

立院修正第三十八条条文,将“再生油品”新增并入酒精汽油及生质柴油的规范内,让再生油品得以进入台湾油品市场,同时为发展生质柴油与酒精汽油的使用,对现行仅规范生产业的部分,扩大规范输入及销售的部分,并变更现行核准设立的管理机制,改为经核准后得经营业务,以因应推广需要。

为考量能源多元化及国内环境保护,就酒精汽油与生质柴油的使用和推广,新增第三十八条之一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可就石油炼制业与输入业销售国内的汽油和柴油,按实际期程、范围及方式,规定掺配一定比率的醇类或酯类,所掺配醇类、酯类的比率、实施期程、范围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根据三读通过的法案,为避免国内油品供需失调,修正第十五条条文,规定国内石油市场因突发事故,导致油品供需失调或有失调之虞时,中央主管机关可限制石油输出业者输出石油。至于供需失调或有失调之虞的认定、限制期间、条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解除时,也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为持续开放国内油品自由化,扩大市场竞争机制,修正第二十四条条文,将石油输入业应储存的安全存量最低总量调降为不得低于一万公秉,但石油炼制业的安全存量则维持不得低于五万公秉。

在规定石油基金用途的第三十六条条文中,新增包括油气(含液化石油气)与合理有效利用、节约油气技术与方法的发展及推广。

另外,立法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行政部门拟增列液化石油气的经济交易行为管理部分条文,因未在院会交付审查之列,但确实有增列必要,请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送交立法院处理。另外,经济部将液化石油气零售业的交易行为纳入管理,相关罚则及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条文,将一并纳入草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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