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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九及汇款周美青案 台北地检署分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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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八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决马英九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于十一月间声请并案审理的认领马小九发票,以及马英九转汇至妻子周美青账户等案情,高院退回检方另行侦办。北检襄阅主任检察官林锦村指出,将在收到判决书及相关卷证后,分案侦办。

检察官并案意旨指称,马英九领取特别费后,自称先予以保管再慢慢支用,却将其中款项转入配偶周美青账户;另外,马英九以特别费核销所领养的爱心犬“马小九”的动检所留置费、健康检查、住院医疗及其他代购品费用共计新台币九千九百元。

由以上事实可知,马英九涉有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刑法第两百一十三条罪嫌,且与高院所审理的特别费案具有同一事实或刑法修正前牵连犯的关系,属于实质上及裁判上一罪。

高院指出,检方所指马英九按月汇款二十万元转入周美青账户的所为,检察官并无起诉在案。而马英九在本案所起诉罪名为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的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而并案意旨所载罪名为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刑法第两百一十三条之罪,二者罪名也有不同,两者并无同一事实实质上一罪关系。

另外,马英九以特别费核销所领养的爱心犬“马小九”的动检所留置费、健康检查、住院医疗及其他代购品费用共计九千九百元部分,因属于“单据核销”部分,与本案属于“领据列报”部分,二者性质截然不同,这部分并案事实与本案事实也无同一事实实质上一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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