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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被诉 检方认定特别费须支出不得纳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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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三日电)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高检署查黑中心今天依贪污罪起诉马英九,检察官侯宽仁心证认定,特别费在性质上本就应“支出、使用”,不可纳入私账,就算放着不用也不行,侯宽仁并未采法务部特别费“实质补贴”的见解,认为法务部是“独创新见解,并非通说”。

检方起诉书指出,马英九自1998年十二月至2003年十二月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一千零二十三万多元,但相关账户总支出,至多只有三百四十九万多元是特别费支出,意即有六百七十四万多元“根本未支出”。

2004年一月至2006年七月以领据领得的特别费为五百零六万多元,至多只有六十三万多元是特别费支出,有四百四十三万多元未支出,总计马英九在市长任内未支出的特别费 (不须单据部分)为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均应视为贪污所得。

起诉书指出,根据财政部1977年八月十一日公函,以及台北市府历年的“岁出计划说明提要”、“费用用途科目”,均说明市长特别费依规定须限于公用支出,马英九本人去年第一次应讯时,也称特别费“不是薪水,应全数用于公用及公益”。

侯宽仁认定,法务部去年十一月“特别费属实质补贴”的见解,与历年来行政院及财政部公函对特别费用途的规定砥触,属独创新见解,并非通说。

侯宽仁也认为,马英九以领据提领半数不须单据特别费时,已向会计人员承诺“来日会有支出之事实”,会计人员也是基于此种确信,才会每月初先支付给马英九,但马英九领取后,却未有支出,其有诈术之实施,“彰彰明甚”。

此外,检方更列举马英九自1988年起历任公职,认为他对此等公务常识“不可诿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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