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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弊案首波侦结 检方认不法金额逾27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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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五日电)中信金插旗兆丰金弊案,台北地检署今天将前中信金财务长张明田、副总经理林祥曦和法务长邓彦敦等三名中信金高层起诉,分别求处重刑,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则先行通缉报结;检察官认为,全案涉及内线交易与非常规交易两项犯罪,犯罪金额总计超过新台币二百七十亿元。

检方指出,虽扣掉成本 (即被告从事内线交易的本金)后,本案实际不法所得约为新台币二十六亿余元,但在力霸案侦结之前,本案犯罪金额仍创下司法史新高(先前太电集团掏空案犯罪金额约新台币一百七十一亿元),也是台湾第一件金控公司并购涉弊遭起诉案件。

检方起诉书指出,中信金于并购兆丰金后,辜仲谅与中信金法人金融事业管理处执行长陈俊哲、前策略长林孝平 (三人目前均遭通缉中)即授意以中信银、中国信托等子公司或关系企业名义,自2005年八月起以新台币一百四十五亿余元买进六十多万张兆丰金股票,占当时兆丰金总发行股数约百分之五点八九。

买进兆丰金股票后,辜仲谅等人又于同年八月及十一月间,授权中信银行香港分行,购买英商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 PLC)所发行、面额计三点九亿美元的“保本连结股权型结构债” (Structured Note,简称结构债),再指示任职中信集团海外公司的黄汝强、欧咏茵来调整股权。

检方查出,这项投资名义上虽是投资结构债,但实质上却是借此连结兆丰金控股权,以建立持股部位;布局完毕后,辜仲谅等人竟未向董事会报准,径自将三点九亿美元结构债出售给与资本额仅一美元,由黄汝强、欧咏茵担任负责人的红火公司 (RED FIRE),使得中信金无法取得兆丰金股价上涨的十多亿元获利。

此外,辜仲谅为短期内大量取得兆丰金股份,藉以取得预定的董事与监察人席次,又与欧咏茵等谋定,先由中信金委托买进兆丰金股票约五十九万张,再由红火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致巴克莱银行无法持有兆丰金股票,只好再向国内集中市场卖出兆丰金股票,与中信金成交,辜仲谅等藉抑制兆丰金股价后再低价购入。

检察官认为,张明田、林祥曦、邓彦敦三人,违背公司治理原则,擅自动用旗下子公司募集海外公司债,进行所谓“锁码”并购策略,诈欺投资大众,再透过红火公司的非常规交易,扭曲自由市场价格机制,被告涉嫌违反银行法、金融控股法、证交法等,且金额庞大,不依法重惩,不足以儆贪婪玩法者。

张明田违反银行法部分遭检方求刑十年、并科罚金五千万元,违反证交法部分求刑十二年,并科两亿元罚金;林祥曦违反银行法部分求刑九年、并科罚金四千万元,违反证交法部分求刑十一年,并科一亿五千万元罚金;邓彦敦违反银行法部分求刑八年,并科罚金三千万元,违反证交法部分求刑十年,并科罚金一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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