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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险法 金管会再罚统一安联人寿13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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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蕙如台北十五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统一安联人寿保险公司于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间销售“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等商品及办理资金运用违法保险法,计五项违反事实,金管会决议依保险法规定核处罚锾新台币一千三百二十万元。

统一安联于去年因擅改保单被核处九百万元,现又受罚一千三百二十万元,金管会说,统一安联有鉴于去年受罚对商誉造成影响,已派高阶主管与金管会沟通,表达改善决心;此次惩处有三百万元罚款是由统一安联自行提出缺失与违反事实,金管会对此次违反事实处以最低罚锾。

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违反事实多因统一安联于变更商品内容前未依规定于采用前向主管机关完成审查程序,对消费者权益并无影响,但希望藉由惩处呼吁保险业者加强保险商品送审程序的法令遵循及内部控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统一安联此次受罚的违反事实共五项;对于统一安联使用的“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要保书”与“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简式要保书”核与已核准的要保书内容及格式不符,金管会认为依保险法规定各核处新台币六十万元,共一百二十万元。

对于统一安联销售“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要保书”时于保单加批未送审的“绝对回报投资标的系列批注事项”或“收益分配约定书”,金管会依保险法规定核处罚锾一百二十万元。

对于统一安联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有擅自增列批注条款情事以及销售“统一安联人寿超优势变额万能寿险”等商品分别有使用未报送主管机关完成审查程序之五款要保书情事,金管会依保险法规定,各处罚锾六十万元,合计处罚锾三百六十万元。

另外,统一安联人寿购买放款债权,与办理“统一安联人寿卓越变额万能寿险”的连结新台币保息投资账户,其专设账簿运用标的与规定不符,金管会依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按四个独立行为分别处罚,各处罚锾一百八十万元,合计七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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