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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3月15日公布1500户逾亿元呆账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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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一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基于社会公益考量,将依银行法第48条第2项授权规定及第49条规定,对于转销呆账客户资料予以适度公开。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将采归户方式,公布门槛新台币1亿元以上转销呆账名单,约有1500户符合公布条件,预计3月15日公布。

金管会表示,银行对客户资料保密是银行客户基本权利,银行就客户各种业务往来关系所知悉或持有一切资料,均属客户隐私权范围,银行如随意公开客户资料,不但将失去客户信赖,且将影响其业务经营,进而不利整体金融市场稳定与发展。

不过,张秀莲表示,因偶有特殊政商关系及企业集团进行利益输送,导致银行授信产生呆账情形,甚至动用国家大量资金处理其授信呆账,鉴于这些案件社会公益及社会成本已大于客户隐私权保护考量下,有重新考虑请各银行适度公开转销呆账客户资料必要。

至于公布姓名是否有违宪之虞?张秀莲表示,因为当时大法官也是依函令作解释,当时主管机关发布函令比较保守,把隐私权视为重要者。因客观情势的转变,金管会衡量隐私权及社会公义的伸张,因此,适度公布银行呆账名单,但也不会把金额设的很低。

揭露作法方面,金管会表示,参酌立法院财政委员会通过的银行法第48条修正条文草案将转销呆账解密门槛订为3千万元,基于修法前仅能以法律授权规定发布,应采较高门槛,且将采归户方式为计算基准,提高公布门槛为1亿元以上,并依据银行法第49条规定各银行须在每年4月底前将截至前一年底资料在其网站专区揭露。

揭露内容方面,包括借户户名、隐藏后四码身份证字号或统一编号及呆账转销余额。为即时揭露资料,银行应在今年3月15日前,先在银行网站专区揭露截至2006年6月底的呆账转销资料。

另外,金管会表示,银行法第48条修正条文草案部分,也将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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