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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命令公布呆账大户 台金管会:尽速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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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日电)行政院新闻局今天表示,已指示金融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据银行法第48条第2项,研议公布金融机构呆账大户作业规定。对此,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表示,会以透过修法为优先,但必要时不排除以行政命令规定公布,相关法令还在研议中,会尽快提出方案。

行政院新闻局长郑文灿今天表示,行政院长苏贞昌考量社会公平正义,追求金融秩序稳定,已指示金管会针对“恶性、重大、一定金额”三原则,依据银行法第48条第2项,研议公布金融机构呆账大户作业规定,最快将在农历年后提出。

银行法第48条第2项规定,银行对于顾客存款、放款或汇款等有关资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外,应保守秘密。

银行法第48条修正条文则订定,银行对“属已全部转销呆账户,累计转销金额超过新台币3千万元,或累计转销金额达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3千万元以下,且贷放后一年内发生逾期者,转销呆账资料”及“依银行法第123条之2、第125条之3或第127条之1规定,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案件,与其有关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资料”,将不再须负保密义务,可对外公布。

金管会已在2005年10月17日与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就修正银行法第48条修正条文获得共识,并迳付立法院院会二、三读。不过,日前立法院三读时则未通过。

苏贞昌今天指示金管会主委胡胜正研议,在过年后依照银行法第48条第2项,提出作业规定,在不须修法下,针对“恶性、重大、一定金额”的呆账大户,予以公布。胡胜正也表示赞成此方向,但因新上任,必须一段时间研议,最快将于过年后提出。

关于公布呆账大户名单,张秀莲表示,金管会以透过修法方式为优先,但必要时不排除已行政命令规定公布恶性重大、一定金额的呆账大户。

张秀莲指出,金管会已在研议是否可透过行政命令方式公布呆账大户,前提是要兼顾社会公义与银行对客户资料保密。

至于何时公布方案?张秀莲说等方案确定后,会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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