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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修正药师法 加强药师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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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大纪元综合报导)为加强药师专业精神,确保安全用药品质及维护药师人员执业权益,以落实医药分业制度,昨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药师法部分条文,除规定药师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明确化药师移付惩戒制度,象征所有药师专业素质的更多要求与期待。

药师法已近30年未大幅修正,甚多条文早已不合时宜,昨日终于立法院三读通过,共计修正33条条文并删除3条条文,象征所有药师专业素质的更多要求与期待。

据中央社报导,修正案规定,药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才可执业;药师执业,应接受继续教育,并每6年提出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以办理执业执照更新。

药师执行调剂业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调剂。药局标示为日夜调剂者,药师应日夜为之。负责主持经营药局的药师,应具备两年以上实际调剂执业经验,才可提供药品调剂服务;医疗机构聘药师提供药事服务者,药师至少应有1人具备两年以上实际调剂执业经验,才可提供药品调剂服务。

药师违反规定而惩戒方式包括警告、接受额外的一定时数继续教育或临床进修、限制执业范围或停业1个月以上1年以下、废止执业执照或药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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