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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赋予水资源作业基金成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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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电)台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达“以河养河”目的,赋予成立水资源作业基金的法源,并明确规定基金用途及收入来源,专款专用。

水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八十九条之一,赋予中央主管机关设置“水资源作业基金”法源,将基金用于办理水库、海堤、河川及排水设施的管理、疏濬、灾害抢修抢险、相关人才培训及回馈措施。

条文规定水资源作业基金来源包括:循预算程序的拨款、中央主管机关兴办水利事业、水库蓄水范围、海堤区域、河川区域或排水设施范围的使用费收入、中央主管机关办理水库、河川或排水设施的疏濬,砂石出售的收入、基金孳息等。

另外,为了兼顾公共利益及用水人权益,水利法第八十九条修正为,“兴办水利事业,可依成本及合理利润,并兼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向使用人收费”,其收费方式及计算基准,由兴办水利事业者拟订,再报主管机关核定。

同时,也修正水利法第三十四条,删除水权登记必须刊登公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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