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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调整乡镇市区 由县市政府拟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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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五日电)台湾内政部政务次长林美珠今天表示,因乡(镇、市、区)非宪法明定的地方制度层级,规划中的“行政区划法草案”,内政部主张乡(镇、市、区)的新设、调整或存废,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自治条例,经县市议会同意后,报主管机关核定。

林美珠中午向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内政政策小组成员,报告行政区划法草案规划进度。

她说,因行政区划的范围是指省、直辖市、县(市)或其他经行政院核定的区域,内政部主张,原住民族自治区的设立、变更及废止,另以法律定之,不适用行政区划法。

林美珠指出,鉴于乡(镇、市、区)非宪法明定的地方制度层级,由县、直辖市、市视区域发展的整体需要,予以规划设置较为妥当。

林美珠表示,参酌内政部去年十月五日送请行政院审议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的精神,主张行政区划法应明订,乡(镇、市、区)的新设、废止或调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自治条例,经直辖市、县(市)议会同意后,报主管机关核定即可。

至于行政区划的程序,林美珠说,内政部主张应由主管机关或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提出前应拟具计划书表及图说,办理公民民意调查并举行公听会,再邀集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及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以合议制方式办理,报行政院核定;若行政区划计划牵涉的面积、人口数及自治团体数达一定规模时,行政院应送请立法院同意后核定。

她指出,台湾地区于日据时期曾经十次调整,光复后也曾五度调整,但历次调整,皆由层峰交办完成,近年来因民意高涨,类此由层峰交办的调整方式已不符时宜,亟待专责立法,使今后行政区划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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