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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天然气业者随意涨价可罚款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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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天然气事业法草案,明订公用天然气事业售价及基本收费应报请核定,业者若随意调整售价或基本收费,最高可处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将被废止营业执照。草案也明订业者应建置可即时切断供气的区域性供气系统,供防灾救灾之用。

经济委员会今天排定审查行政院版天然气事业法草案,会议主席、亲民党籍立委柯淑敏(台北县)表示,天然气(即天然瓦斯)在台湾工业与家用比例愈来愈高,仅依据“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与“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已不敷管理,确有订定专法必要。

虽然出席委员对部分条文有争议,但经协商,委员会决议初审通过,并保留争议条文送党团协商。

柯淑敏表示,业者对限制或规范的条文当然会有意见,但维护公共安全更为重要。

她以2003年发生在台北县芦洲市“大喜市”社区火灾,造成十三人死亡、七十一人受伤惨剧为例,当时因无法紧急切断天然气外泄,必须透过总公司控制阻绝天然气供应,延误火灾救援工作。

因此,草案规定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在其输储设备建置可即时切断供气之区域性供气系统;为确保用气安全,草案还规定天然气必须加入足资人类嗅辨之“嗅剂”。业者违反上述规定,可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且可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情节重大者,得废止设立许可及营业执照。

草案明订,业者有定期检查通往用户输气管线的义务;但用户若拒绝接受检查,业者得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会同相关机关人员强制检查。

草案规定供应家庭、商业及服务业用户的天然气业者,非经县市主管机关转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实施,不得随意调涨售价及基本收费;另外,中央主管机关得实施天然气供应及价格管制。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废止设立许可及营业执照。

至于草案规定公用天然气业者应有充裕资金,业者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现有输储设备原始取得成本百分之七十;若有不足,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增加实收资本额。柯淑敏表示,业者普遍认为条件过苛,因此保留协商。

柯淑敏说,草案规定业者向用户收取安装瓦斯表费用,应报主管机关核定,即统一瓦斯表收费标准;草案也规范业者停止供气的程序,及草案三读后一年内换照的“日出条款”,但都因在场立委有不同意见,经讨论后保留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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