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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性服务厂商若破产 借款人可暂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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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三十一日电)为了防止“假分期、真贷款”,银行公会今天理监事会通过借款人申请暂停付款机制,如果递延性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破产、经撤销登记、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歇业,导致商品或服务无法提供,借款人可向贷款金融机构申请暂停付款,将于七月一日起实施。

不过,如果是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赠品、保固或售后服务则不在此限。

另有三种情况,也不在申请暂停付款范围,第一、商品或服务提供不是递延性,如家电销售;二、商品或服务属投资性质;三、主管机关就特定行业如健身房、分时渡假等,已颁定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暨范本,且在规定中要求相关业者提供消费者足额履约保证等。

借款人在申请暂停付款时,如果是逾期放款户或经诉追者,仍适用规定,不过如果在还没有得到商品或服务前产生的逾期放款,还是要依约缴纳。

根据公会与会员银行提出的暂停付款机制,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暂停付款,贷款性质应该符合两项条件:第一,银行与递延性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策略联盟或共同行销,由银行为借款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金提供贷款服务。

第二项条件,贷款拨付流程,应该符合贷款金额由银行直接拨入递延性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指定的账户内,或银行拨款前,先洽请客户填具取款条,由银行将贷款金额拨付借款人本人账户内,再凭事先征提的取款条,将贷款转汇入递延性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定的账户内。

不过,如果借款人和厂商就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金额等有所争议,应向厂商寻求解决,不得以此作为向贷款银行拒缴应偿还款项的抗辩。

根据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暂停付款必须检具几项文件,包括签订买卖或服务契约、购货证明或收据,借款人向厂商催告商品或服务没有获得提供的存证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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