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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海砂屋 自行打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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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陈姓男子向黄某购屋,交屋前陈某发现这栋房子是海砂屋,遂写两封存证信函给卖方,表示将在交屋后再要求退还部分款项,他随后付清尾款并完成过户,再依存证信函内容要求卖方退款90万,台北地院审理认为,此存证信函只是陈某单方意思表示,卖方黄某并未同意,判陈某败诉。

交易前发现 寄存证信函

买方陈某主张,他在95年间透过房屋中介商,以1135万向黄某购买一栋位于台北市的房屋,双方签约后,他发现此屋并未做过海砂屋检验,为了避免事后争议,他与卖方协议,委由专业公司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

4天后检测报告出炉,房子氯离子超过国家标准,足以造成钢筋锈蚀、混凝土剥落,陈某主张,因当时介仲已将签约金汇给黄某,他无法预料解约后果,并未解约,而是在95年9月间,至邮局寄发两封存证信函给黄某。

陈某在存证信函中写者,保留瑕疵请求权,会在交屋后再要求卖方退还部分款项,并于寄信后4日交付尾款33万,随即完成过户,并依存证信函内容向台北地院诉请黄某“减少价金”90万。

卖方黄某则主张,双方原本约定,若检测后发现是海砂屋,陈某可不买,但检测结果出炉后,陈某仍陆续交付款项完成交易,事后才要求降价,根本不合理。

购屋后要求减价“滥权”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交易前,寄存证信函给卖方表示日后会诉请“减少价金”,但他事前已知房子是海砂屋,却仍完成交易,事后又要求减少价金,已属权利滥用,且卖方黄某并未同意存证信函内容,存证件函仅是陈某单方意思,故判决卖方黄某不必赔偿;仍可上诉。

记者刘志原/特稿

存证信函仅是由邮局见证发信人的发信日期及内容,对收信人并无任何强制力,一般是用来“催告”,如某甲租屋,浴室坏了,房东却不处理,他必须先催告房东修理,若房东不理,某甲才可自行雇工修复,再从下个月的租金扣除修复费用,或终止租约,此时,即可透过存证信函来催告。

此外,依民法规定,未定期限的租约与借贷若发生纠纷,或买卖物品发现有瑕疵时,也须先透过催告程序要求对方处理,若对方置之不理,才可终止合约,为避免口说无凭,此时,邮局存证信函即是最好的催告工具,将来对簿公堂时,存证信函也可以当成有利证据。

另也有人将存证信函当成“警告”用途,如某乙发现妻子外遇,即写存证信函,要求第三者勿破坏别人家庭,这样的存证信函,与所谓的“律师信”一样,只是用来吓唬人并无强制力,不同的是,寄律师信较好看,且动辄上万,而寄存证信函,只要84元到数百元。

存证信函必须到邮局以双挂号方式交寄,邮费34元,信函要有一式3份,第一页存证费50元,每多一页加20元,至于空白信纸可至邮局购买,每张5毛钱,也可至网路免费下载列印,另存证信函要求发信人亲自盖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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