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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彰工火力电厂撤案合于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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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二日电)基于法令没有限制开发单位何时可或不可“撤回”环评中的开发案,环保署法规委员会今天经广泛讨论后,认为部分环评委员认定撤案时机有问题的彰工火力发电案没有违反法令相关规定,但未来同一案件再送审查,必须视为新案重头再审。

法规会今天还讨论台塑大炼钢厂筹备处、台西乡公所以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有具体事实 ,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规定,申请环评委员文鲁彬、李根政、周晋澄、徐光容、詹顺贵(已辞环评委员)应回避审查一事,不过,法规委员除同意环评委员应视为广义公务员外,对是否应回避没有达成共识。

法规会认定开发单位可在环评期间随时撤案,是否会造成开发单位“以拖待变”?环保署综企处副处长刘 佳钧表示,环评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任何须环评的开发案必须环评通过后才能开发,而且送环评还必须先缴一笔可观的规费,他认为不会有开发单位会用“以拖待变 ”的方式,延迟开发时程并多次缴交环评规费。

对环评委员应否对特定案件回避?法规会参事符树强表示,由于有部分法规委员今天是以书面方式陈述意 见,法规会将在最短时间内,以电话、亲访方式询问法规委员,寻找交集,若最后仍无法达成共识,不排除函请法规主管单位法务部解释,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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