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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议员许淑华涉贿选 北院判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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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四日电)民主进步党籍台北市议员许淑华去年底赢得选战,同选区民进党候选人陈淑华以许淑华涉嫌贿选,提出当选无效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依法务部查贿标准,认定许淑华发放给支持者T恤等文宣品,已有贿选犯行,符合当选无效的要件,判许淑华当选无效,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陈淑华指称,她与许淑华参加2006年台北市第十届市议员选举,两人姓名除姓“陈”、“许”差异外,名字均为“淑华”,选区均为台北市第三选区,候选人抽签号次后,她为六号,许淑华则为七号,有混淆之虞。

判决书表示,陈淑华指称,许淑华为赢得选举,在2006年十一月五日竞选总部成立时,当场发放印有姓名且价值超过新台币三十元的T恤给选民,依法务部“贿选犯行例举”查贿标准,许淑华所为属贿选行为,经台北地检署侦办后,许淑华因涉嫌重大以二十万元交保。

判决书指出,陈淑华指称,许淑华及民进党中央党部为摆脱许淑华贿选形象且意图左右选情,2006年十二月八日假借选举特刊将两人相片错置为由召开记者会,在她未到场的情形下,让许淑华单方哭诉没有涉贿选且是冤枉,因两人同名“淑华”且同属民进党籍,许淑华与民进党中央党部所为已妨害选民自由行使投票权。

根据判决书,许淑华答辩,所发放的T恤属于木通公司捐赠的政治献金,属于文宣品并非用来贿选的物品,虽有误发给贵宾、志工和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但价格并不昂贵,没有作为投票权一定行使的对价,并没有影响选举结果。另外,选前民进党中央召开记者会是为更正选举特刊的错误,并没有违反选罢法。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认为,许淑华所谓文宣品,除成本价一件五十元的T恤,至少还包括矿泉水及杯子,品项多样,且凡是表明愿当许淑华所谓志工、义工的人(即支持者),均能取得一件T恤,可认定许淑华对有投票权的人,有交付贿赂而约其就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有违反选罢法的犯行。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许淑华贿选活动的方式、规模,在客观上足以左右相当数量获利选民的投票意向,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符合选罢法当选无效的构成要件,因此,判许淑华当选无效。至于民进党中央党部召开记者会部分,既然许淑华的贿选行为已符合当选无效的要件,则没有再论究的必要性。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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