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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立涉贿 二审改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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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宜中、黄明堂/综合报导〕前台东县议会议长吴俊立在九十四年参加县长选举期间涉嫌贿选,一审获判无罪,但检察官上诉二审,花莲高分院判决逆转,吴俊立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年、褫夺公权六年。另外,前国民党台东县党部主委曾文仲则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二年、褫夺公权六年的判决。

吴称将会上诉

吴俊立昨天获悉二审遭判决有罪后表示将会上诉。他说,一审判他无罪,二审审理时,检方也未提出新事证,法官竟判他有罪,实在荒谬,令他难以理解。他强调,此案自始至终与他无涉。

此案除了吴俊立及曾文仲外,另有七十名被告,陈信南、林义松、孙光明、苏明宗及吕老拐五人在二审获判无罪,其余六十五人都被判处一个半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收贿部分不得上诉,行贿部分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吴等人是在九十四年三合一选举参选县长时,被控涉嫌透过国民党台东县党部以现金贿选,检察官在国民党台东县党部查获三十九万元现金、桩脚名册,经清查,包括吴在内有七十二人涉嫌行贿及收贿。

全案在一审时,吴俊立辩称自己是以无党籍身份参选,国民党贿选是帮国民党候选人买票,获一审法官判决无罪。但花莲高分院二审法官认定吴俊立涉入贿选案,因此判决逆转,从无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褫夺公权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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