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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防踩红线 订中信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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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金管会委员会昨天通过“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应注意事项”修正草案,有鉴于过去中信金违法插旗兆丰金的案例,修正草案中特别新增“中信金条款”,明订金控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进行并购或不法交易,违者将依银行法61条之1办理,最重将可解除金控董监事职务。为金控公司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行为与企业并购之间划上一条明确的红线。

为了避免体质太弱的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新修正的“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应注意事项”中,增订银行必须取得中华信评、惠誉信评等五家信评机构至少BBB-或Baa3以上的评等、资本适足率至少在8%以上,逾放比在3%以下,无备抵呆账提列不足及无遭主管机关罚锾处分等情况,才能向金管会申请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的许可。

另外,金管会也在该注意事项中增订银行办理连结台股股权相关业务交易(如某档个股的台股权证 )时,不得与该银行及股权连结的股票发行公司之关系人进行交易,以杜绝银行藉由关系人炒作股价进行不当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信金之前曾发生违法插旗兆丰金的案子,为了避免金控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再有类似偷跑的情况发生,金管会特别在该注意事项中增订被外界视为“中信金条款”的新规定,即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时,不得利用该交易进行并购或不法交易,且主管机关在必要时还可以对该金控行使客户资料调阅权,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不法交易的资金流向。

至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话,金管会官员强调,将依银行法61之1条严办,除了可停止银行相关业务外,最重还可解除经理人及董监事职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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