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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已预告解雇的劳工雇主要付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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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0日报导】(大纪元综合报导)为了更加保障劳工的权益,台湾行政院会19日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把定期契约劳工纳入大保法的适用范围,而当劳工被预告解雇之后主动离职,雇主仍然必需支付资遣费和退休金,而为了防止雇主恶意歇业后却不主动解雇劳工,这次院会也通过“摆烂条款”,让劳工权益更有保障。

据中央广播电台报导,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卢天麟表示,现今台湾的劳动市场趋向多元化和弹性化,因此行政院会19日通过的“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把定期契约的劳工纳入大量解雇劳工的计算基础里。以往只有不定期契约的劳工可以受到“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的保障,行政院会通过修正草案,将定期契约劳工一并纳入,保障所有劳工的权益。

而过去当雇主要大量解雇劳工时,协商过程只限于劳工和雇主或是雇主的经理人,为了防止争议,修正草案规定未来可以有第三人加入,而且协商过程一定要有被解雇劳工的代表在场。

如果劳工被告知将被解雇,协商过程中雇主不可以任意将劳工调职,而如果劳工主动离职或在协商期间找到工作,雇主仍然要支付资遣费和退休金。如果雇主积欠一定金额的退休金不愿意支付,将限制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出境。

此外,过去雇主解雇员工的人数或是积欠的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时,会被限制出境,因此有的雇主恶意歇业和关厂后,却不主动解雇劳工,这次修法也通过“摆烂条款”,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因为雇主歇业,劳工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契约,雇主积欠的退休金达到一定金额,不愿意支付者,将限制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出境。

卢天麟说:“所以我们在这次修法的条款,把这样恶意关厂跟歇业的雇主,劳工朋友说你这家公司都不经营了,我们自己主动终止劳动契约,如果终止劳动契约的人数跟雇主所积欠的金额也达到一定比例的话,这个雇主我们仍然限制他出国。”如果雇主积欠很多金额,却仍想出国而愿意提供担保的话,担保金额必须以劳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为限。

卢天麟表示,这次修法有助于劳资双方的协商过程,草案将送交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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