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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提领存款 未证明用途应列遗产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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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被继承人死亡前因重病无法处理期间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而继承人对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不能证明其用途者,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仍应列入遗产课税。

台北市国税局在查核甲君遗产税申报案件时,发现被继承人死亡前8个月出售一笔土地价款新台币4300万元给建设公司,但出售期间被继承人已痴呆心肺衰竭住院中,无法自行处理事务,所有买卖交易事宜均由继承人代为处理,建设公司开立的支票也是存入被继承人账户,之后以每笔100万元以下现金多次提领,中断资金流向。

不过,继承人说明被继承人重病期间现金提领用途是用来缴纳医药费,因无法提示确实证明文件,而在事后补报出售财产价金,但已超过自动补报期限,除补征税款1000多万元外,并依漏报遗产税处所漏税额1倍至2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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