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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察法新制实施首月 法院仅核准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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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三日电)修正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自去年十二月十一日开始实施,通讯监察书从原本由检察官核发改为由法官核发。据司法院统计,新法实施首月,各法院共受理一千两百三十二件通讯监察书声请案件,主要为毒品案件及贿选案件,但全部核准仅六百五十一件,核准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一点五八。

大法官会议去年七月间作出释字六三一号解释,认为通讯监察书应由客观、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官核发,而非由职司犯罪侦查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同时负责,这样并非合理、正当的程序规范,也与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已于去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并从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往后通讯监听书的核发将改由法官负责,综理国家情报机关首长的核发通讯监察书则由高等法院专责法官审查。

司法院指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自修正施行起迄今年一月十日止的一个月间,各法院共受理声请通讯监察案件一千两百三十二件,全部核准者共六百五十一件,部分核准(部分驳回)者共一百九十二件,全部驳回者共三百七十件,核准率为百分之六十一点五八。尚未准驳的案件,法院将在法定时限内妥善处理。

司法院表示,声请通讯监察的案件,最多者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以及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案件,由于法律对可以监察的罪名采列举规定,所以各法院对以法律未列举的罪嫌声请通讯监察案件(例如施用毒品),均不予准许。

各法院就驳回声请案件,均一并通知驳回的理由要旨,而法官驳回声请的理由,最多为“欠缺就监察犯罪曾经尝试其他搜证方法而无效果之具体事实;或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调查证据之具体理由”,其次为“无可信其通讯与声请监察犯罪有关连性之具体事证”及“无事实足认有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定罪名之嫌疑”。

司法院指出,所属各法院为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讯基本权,于通讯监察结束后,将确实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十五条及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受监察人,通知内容将包含“有无获得监察目的通讯资料”,以落实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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