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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添财特别费案 南检再裁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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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据中广新闻刘怡伶报导)台南地检署侦办台南市长许添财特别费案,案经高分检退回续查,今由南检再度裁定“不起诉”处分,南检表示,首长特别费由首长领据完成核销手续,就民法概念中已“混合”为首长财产一部分,甚至可以解释为“所有权”已移转为首长所有,一如私人财产一般,与被告有无诈领特别费毫无关系。

南检侦办台南市长许添财特别费案,查出不论是需单据核销或领条报领两部分,全用在馈赠、犒赏志工、员工或送花圈、花篮等公务支出,且支出费用比市长特别费还多,不构成犯罪;因而裁定不起诉处分,但因本案属贪污重罪,检方依职权向台南高分检提出再议,遭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以“侦查不完备”为由,将不予起诉的台南市长许添财特别费案,发回台南地检署续查,南检今天再裁定不起诉。

不起诉书中指出,特别费之因“公”支出,应解释为“因公的职务领域内而有所支出”

,首长特别费由首长领据的部分,于月初即完成核销手续,就民法概念中已“混合”为

首长财产一部分,甚至可以解释为所有权已移转为首长所有,一如私人财产一般。

不起诉书中进一步表示,首长支用特别费只要符合预算执行原则,不仅可月初具领,亦可积累数月后一次具领,可先支后领、先领后支,亦可累月再领,依此原则首长如何支领纯乃授权首长自为决定,故应无“逐月诈领”的可能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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