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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交通号志故障酿事故 法院判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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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十六日电)嘉义县陈姓女子今年二月间驾车经过嘉义市四维路与竹围路交叉路口时,因交通号志红灯故障不亮,造成事故,陈女以管理单位嘉义市政府未尽修复责任,请求国家赔偿十万元,嘉义地方法院日前审结,以陈女也有过失责任,仅判赔一万九千零五十八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姓女子今年二月二十六日晚间,驾车行经嘉义市四维路与竹围路交叉路口时,因路口交通号志红灯故障不亮,造成陈女未能注意所行驶的方向为红灯,当场刹车不及,并与其他车辆相撞,陈女赔偿他人四万五千元、自己修车花费四万三千八百五十元。

陈女以交通号志的设置与管理机关嘉义市政府,因管理欠缺,造成损害,因此,按照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向嘉义市政府请求国家赔偿责任十万元。

嘉义地方法院日前审结,以被告嘉义市政府为交通管理机关,交通号志攸关交通安全,尤其是交叉路口为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由于市府未能及时修复故障的号志,或放置警告标志,管理上明显有欠缺。

不过,按照交通规则,驾驶经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并应随时作停车准备,经台湾省嘉云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女也有过失,应负百分之三十的肇事责任。

因此,按计算过失比例,地方法院判决嘉义市政府应赔陈女一万九千零五十八元,其余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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