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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登记有误致人权益受损 判警署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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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陈亦伟台北二十八日电)家住基隆市的男子詹来金申请计程车职业登记证,却因过去“过失致死”前科在警方刑案纪录中被记载为“杀人”,无法取得登记证,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警政署应予国家赔偿。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警政署应赔偿詹来金新台币十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法院判决书指出,詹来金于民国六十六年间,于台南县官田乡发生货车相撞,当时在军法审判时,遭判决“过失致人于死”,由于过失致人于死属杀人罪章,因此警方的刑案纪录中,詹来金的前科案由被记为杀人罪。詹来金民国九十五年六月间,报考计程车执业登记证时,即遭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队以有“杀人”前科为由拒绝。

詹来金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向法院提民事诉讼;法官认为,在相关纪录的事实栏部分,已记载“货车相撞”,因此公务机关应将原记录的“因杀人案”等字,改为“因过失案”,较符合原告实际所犯之罪。

法官认为,当初记载的承办人员,在制作刑案纪录时有过失,侵害到原告名誉权,警政署应依国赔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准詹来金可以获得十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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