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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廉政会:陈水扁若一审有罪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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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九日电)民进党廉政委员会今天公布前总统陈水扁未诚实申报竞选结余款并汇款海外一案的裁决书,认定陈水扁已构成违反廉政行为;且陈水扁虽已完成退党程序,但未来若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民进党廉政委员会晚间公布“2008年廉调字第21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长达五页,廉政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天钦受访表示,基于尊重,裁决书对外公布前曾以电话知会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她对裁决结果表示尊重。

裁决书主文指出,陈水扁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构成违反廉政行为。陈水扁未配合廉政会调查,明显违背原先所为的公开承诺,廉政会对此深表遗憾。

裁决书指出,陈水扁虽已完成退党程序,但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张天钦表示,依据廉政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了廉政会四分之三特许决议外,调查中的案件,若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即停权,二审判决有罪即除名;对于陈水扁一案,廉政会决定采取更严格的标准,陈水扁所涉相关案件只要一审判决有罪即除名。未来所有案件是否比照同一标准,内部没有讨论。

张天钦说,裁决书并作成附带决议,为确立廉政调查公信力,将建议民进党中央党部应依党章第七条规定,未来如仍有党员因涉及违反廉政行为而遭廉政会调查时,不得准其退党。

廉政会指出,陈水扁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的行为已经背离民进党“清廉”、“爱乡土”的价值,此部分导致公、私领域分际不明,有负对选民的承诺,构成违反廉政行为;因此尽管退党程序已完成,仍决议:未来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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