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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集游法 台立院法制局建议限缩禁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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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日电)外界关注修改集会游行法问题,依台湾立法院法制局建议,应删除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规定,限缩集会游行禁制区范围,具体化禁止集会游行事由,或由特设委员会决定是否许可集会游行,或集会游行改采报备制,并赋予申请人即时行政救济权利及尽可能避免刑事制裁。

据法制局2006年出版的“集会游行法修法方向之研讨”专题研究报告指出,集会游行事前许可或事前报备制,视各国对集会游行自由保障的意识及人民民主素养成熟度而定,属立法自由形成范围。

法制局说,现行集会游行申请,从规定内容到立法精神,非一般“特许”概念,而采“准则许可主义”,集会游行应事前获许可,但许可与执行机关同为警察机关,有许可、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变更许可及强制处分等权力,角色混淆,常使警察机关陷于不必要的政治抗争,无法保持行政中立,确有不周,有检讨必要。

法制局表示,现行集游法的许可制,警察机关扮演抗争性集会游行活动事前审查许可机关,若处理稍有不慎或抗争群众刻意转化,警察机关常成抗争“代罪羔羊”,易造成“政治挑战法律”尴尬场面。

法制局说,基于兼顾少数民族、弱势团体、非主流异议者权益,集会游行是人民表现自由无可取代管道与价值,政府与立法者应不负民众期望,顺应时势变迁,即时改弦更张,或可考虑将现行集游法改以报备为主轴法制。

法制局建议,修法时可于维持现有许可制的法律体制上,将许可与执行分属两个机关(构)掌理,或采报备制,但仍由警察机关受理,或维持现有许可制,但为避免造成行政机关有过强的事先禁止集会游行权限,将“明显而立即之危险”列为警察机关得事前审查决定是否许可集会游行的要件。

法制局说,采许可制的国家,多无设计集会游行禁制区,集会游行既须事先申请许可,就应限缩集会游行禁制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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